张莉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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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
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根据法律条文的意思,理解离婚协议书无非包括三大内容:1、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2、子女归谁抚养,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及时间;3、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及对外债权债务处理。
1、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在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前提下,也可以阐述具体的离婚理由,常见的表述为:因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
也可以写明因一方存在赌博恶习或者是长期家暴的原因,以及其他具体的离婚理由。
民政局的离婚登记资料不对外公开展示,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男女双方的隐私。
2、子女抚养权
无论父母双方是否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抚养费的给付一般不超过不直接抚养一方工资收入的20-30%,同时要考虑未成年人的实际支出,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作为参照。如果双方协议的话也可以突破这个金额。
3、婚内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只能处理婚内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他人的财产以及未取得的财产不能够进行分割。
如一方父母在遗嘱中明确规定归自己子女继承的遗产,即使在婚内取得,另一方也不能够主张分割。
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如果婚内还贷的离婚的话,只能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银行还贷以及还贷部分的升值。
假设购买的房产是期房的话,不能够分割,如果已经办理了入住并有取得大产证,只是未办理小产证的话,这种情况下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公司股份来说,考虑人合性,吸收另一方作为公司股东的话,需要其他股东书面表态同意。
当然对于婚内取得的股票,存款、公积金等,根据具体的财产情况进行约定。
4、债权债务
婚姻关系程序期间发生的对外债权,可以约定归一方所有,取得债权的一方给对方相应的折价款。
对于婚内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由男女双方承共同承担,如果是个人债务由个人自行承担。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在离婚协议书内约定由一方承担,此条款对于债权人来说是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的。
二、离婚协议的自治内容
除了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离婚协议的内容之外,离婚协议书也可以约定男女双方自治的内容,但该内容的约定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约定是无效的。
1、夫妻之间借款
如果婚内夫妻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不发生夫妻财产混同
的或者一方以婚前财产出借另一方的,那么夫妻之间也是可以成立借款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八十
二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2、离婚时补偿
如果夫妻一方在家照顾老人,孩子没有就业的,在离婚时可以约定
对作出贡献的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
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精神抚慰金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对于家暴、出轨以及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况,受害的一方可以要求精神抚慰金,并且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
三、离婚协议建议公证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可见,离婚协议是可以反悔的。
比如男女双方约定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孩子所有,那么怎么保障这份协议的效应呢,建议去办理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除公证过的或者具有道德义务、公益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外,在其他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通常而言,家庭内部的赠与不涉及道德义务或公益性质,故公证就成为受赠方保障自己能获得赠与财产的唯一途径。
如果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孩子的赠予办理过公证的,那么不可撤销这个协议,就能够得到履行对于女方和孩子来说都是一种保证。
因此,建议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存在赠予情形的,需要及时办理公证,以免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