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莉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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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案件情况】
2023年2月份,当事人侯先生找到我们团队说其新购买的一套价值450万元的房产被法院给查封了。侯先生的原住房被征收了,新购买的房产是他家唯一的居所。对于新房被查封其不知所措,希望律师能够提供支持,帮助其尽早解封,办理房产证的登记过户手续。
我们找来了当时经办房屋买卖的中介人员,其告知这套房产的原房东为一对老夫妻及其儿子共三人,房产之前有抵押登记,在签署完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已经撤销了抵押,并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以及争议房产的产权调查信息,显示该房产没有任何抵押。目前该房产只有法院的司法查封。
侯先生告知其2022年6月26日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023年1月11日双方办理了系争房屋的过户手续,并已支付完全部房款。侯先生一家已经于2022年7月10日入住新房。
【律师办案思路】
我们梳理了本案,发现侯先生的房屋买卖属于正常的交易流程,双方按照市场价值购买,并且支付了房屋全款,并已实际入住房屋,侯先生作为善意第三人权利应该得到保护。
我们梳理了办案流程:
1、根据查询到的司法查封的案号,联系承办法官,递交《异议申请书》。
2、通过《房地产买卖合同》、付款的银行流水、房屋交接书、房产过户的预收件单等证据的梳理,证明侯先生未与卖家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其是正常交易。况且侯先生与卖家的房产过户登记,早于案外人向法院提交司法查封的时间。
3、法院通过听证程序,让原被告双方以及侯先生与律师作为本案的异议方,各自发表了对于查封异议的意见。
法院认为争议的房产虽然登记在债务人及其父母名下,但是在涉案房屋查封前,侯先生已经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支付全部房屋价款,并实际占有涉案房屋,所以侯先生提出异议可予支持,裁定解除争议房屋的查封。
【适用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五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