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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要回全部货款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8日 来源:上海探望权纠纷律师
[导读]:【案件情况】 委托人为一家公司从事制造业,2019年4月份至2020年8月间陆续向被告单位供货。根据签署的三份《货物买卖合同》及送货单、往来银行流水、发票等资料,显示被告单位分别欠合同尾款人民币11万余元、21万余元及25万余元。 公司之前已经派业务员和财务人员多次向被告单位催款,但是被告单位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尾款。

【案件情况】

   委托人为一家公司从事制造业,2019年4月份至2020年8月间陆续向被告单位供货。根据签署的三份《货物买卖合同》及送货单、往来银行流水、发票等资料,显示被告单位分别欠合同尾款人民币11万余元、21万余元及25万余元。

   公司之前已经派业务员和财务人员多次向被告单位催款,但是被告单位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尾款。

 

【办案思路】

   我们接受了这些案件代理之后,因为材料特别凌乱,所以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梳理了三个文件袋,分别将三个案件的合同、发票、送货单及往来流水进行归类。

   在梳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不成就。需要证明我们提供的货物已经完成了测试工作,才能收取尾款。

   向业务员了解情况,业务员告知所有货物的测试工作都已经完成了,但是由于业务员经验不足,所以没有第一时间取得测试完毕的书面证明。现在贸然向第三方的实际使用人取证,有一定的难度。

   我们想到向实际使用人提供售后服务的名义进行回访,确认了设施的实际使用及投产时间,并且签署了保修证明,确认了设备的使用时间作为本案的重要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支付尾款条件已成就。

   我们提交这份关键证据后,在案件的诉前调解阶段,被告方就主动跟我们联系,表示愿意全额支付所有的货款。此案得以圆满的解决,回款速度也很快,客户单位对我们的工作表示了满意。

 

【后续工作】

   1、其后我们与客户单位签署了常年法律顾问合同,针对其销售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权的不利(购买方作为诉讼管辖地)以及应收账款的流程把控进行了辅导。

   2、考虑到公司之前的销售合同特别简单,我们根据公司的销售惯例拟定了完备的销售合同,提供给公司使用。

    3、我们对销售人员进行了业务方面的培训,使其了解到合同条款的重要性,哪些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够擅自变动,需变动需要征得公司的业务经理或者是律师的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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