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莉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13101200211193889
13917251465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案情简介】
争议房产上海市黄浦区××路××号房屋由林老太承租,该户内共有四个户口,分别为林老太的女儿马女士,马女士的儿子小孙及林老太的孙子小马。
2019年7月14日,林老太作为被征收公房承租人(乙方),与拆迁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甲方)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被征收房屋性质公房,公房租赁凭证记载居住面和15.7m2换算建筑面和24.18m2;房,屋价值补偿款为2,100,823.79元;乙方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条件;装潢补偿12,090元。协议书包含奖励补贴1,183,000元(包括签
约奖励费45万元,家用设施移装费2,000元,搬迁费1,000元,无搭建补贴10万元,均衡实物安置补贴60万元,临时安置费3 万元)。结算单还有额外增加发放费用519,184.34元(包括搬迁奖励费40万元,征收补偿费用计息49,184.34元,特殊困难补贴7万元),上述动迁款共计3,815,098.34元。
审理中,林老太的代理律师提供住房调配单,以证明马女士、小孙曾在本市周家嘴路的房屋动迁过程中作为受配人分得本市宝山区×新村××号×××室房屋。马女士称上海市虹口区×××路房屋性质系私房,因私房动迁获得的安置补偿不属于福利性质。
【本案争议焦点】
马女士母子的私房动迁算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吗?
【律师分析】
1、根据相关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此次的他处有房仅指福利性质分房。
2、马女士、小孙曾在本市×××路得儿房屋动迁过程中获得他处房屋的安置,但×××路房屋性质系私房,因私房发生动迁所获得的安置补偿不应认定为福利分房,故马女士、小孙在系争房屋的动迁中仍应享有相应的安置补偿利益。
3、考虑到系争房屋的来源与林老太最为紧密,且林老太在房屋内居住的时间最长,故可对其酌情多分。
在各项安置补偿款中,家用设施移装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奖励费应归属于承租人和动迁时的实际居住人即林老太,特殊困难补贴应归属于林老太,其余款项在林老太、马女士、小孙及小马之间酌情分配。